为了切实维护军人地位、保障军人合法权益,推行军人权益保护工作的全面落实,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积极开展军人权益保护的普法宣传工作。通过在集市发放宣传手册、现场答疑等方式,让辖区群众更加了解到军人的荣誉和名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诋毁、贬损军人的荣誉、侮辱、诽谤军人的荣誉,不得故意毁损、玷污军人的荣誉标识。同时深入到辖区景点、公共场所对售票处和收款处进行重点查看,对是否有军人优待通道或依法优先、优惠标识进行实地查看。本次宣传不仅是为履行军人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职责打造良好开端,更是通过普法宣传的形式加强了群众对军人权益保护的认识,深化了军人在人民群众当中的光辉形象,强化了尊重爱护军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下一步,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将紧密围绕相关案件线索依法履行职责,将军人权益保障工作落实到实处,实实在在维护军人军属等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积极为新时代强军事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第六十条 军人、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遗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提出申诉、控告。负责受理的国家机关和军队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推诿、拖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立案、审理和执行,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第六十二条 侵害军人荣誉、名誉和其他相关合法权益,严重影响军人有效履行职责使命,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