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服务指南>>权利、义务公开
公民权利
时间:2022-06-2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公民权利

 

公民权利社会成员的个体自主和自由在法律上的反映。国家对公民所承诺和维护的权利。是社会所认可的赋予公民个体可做或可不做的自由,包括依照宪法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政治、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以下特征: 1 主体性。即作为社会主体的公民,正因为享有相应的权利而成其为公民。在这一意义上的公民权利不同于人权,主要在它以积极的政治权利(其中心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使公民成为社会的政治主体。除此而外,其余各项是包括人权在内的各种权利的共同特征。(2 社会性。即公民权利乃至权利之为权利,是由社会所认可的,而不是个人的任意主张。权利是被明文写在宪法和法律中,并由国家权力强制性维护着。(3 形式性。即社会和国家只承诺公民个体有相应的可做和可不做的自由,但并不保证公民个体实际地能够做什么乃至于做成什么。比如每个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而国家维护这一权利只表现在纠正任何非法剥夺任何公民该权利的行为,而并不保证每个公民都能实际地接受高等教育。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中共十六大报告中指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之一即是人民的政治、经济和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上述辞条引自奚洁人主编:《科学发展观百科辞典》,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10月。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本院概况
领导介绍
工作报告
服务指南   >>
权利义务公开
办事指南
案件流程
法律法规
制度规范
互动平台   >>
检察长信箱
律师预约平台
监督信箱
举报服务平台
12309中国检察网
案件流程信息查询
法律文书网上公开
代表委员联系
重要信息发布
版权所有 吉林省红石林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临江村 电话:0432—668864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